为加强城市综合管廊模具,统一防护技术规范,提高城市感应管廊防护质量,使城市感应管廊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寿命,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模具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模具生产城市中感应管廊设备的保护和维修。除本规程的规定外,城市感应管廊的保护工作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职业规范。
管廊应采用安全可行的技术手段,实现主体结构、附属工程和各种系统的自动检测,并实时掌握其运行状态。建立保护处理信息系统,动态静态处理设备运行状态、保护过程信息和系统安全状态。实施设备保护区。如需在设备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活动等活动,应与综合管廊模具搬运单位联系,经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敷设在感应管廊内的共用管道,其权属单位应按年度编制保护计划,报感应管廊搬运单位,协调平衡后,一致安排共用管道的修复时间。共享管道的所有权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致安排的保护时间保护自己的管道。
通过对感应式管廊设备的日常保护,可以准确掌握感应式管廊运行质量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感应式管廊设备运行中的问题,保证感应式管廊的正常运行。